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延市监处罚〔2025〕45 号)
来源: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6-11 11:12:29 浏览量:129 字号:

当事人:延津县丰庄镇某烟酒百货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2025年3月31日,延津县烟草专卖局向我局移交延烟移  【2025】第10号案件移送函一份,当事人涉嫌未办理烟草专 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 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 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查明事实,我局于2025年4月3 日经局领导批准正式立案调查。

经查,2025年3月延津县丰庄镇某烟酒百货超市从村  里收购个人不用的卷烟共9个品种61条,分别为黄金叶(乐  途)11条、黄金叶(小目标)11条、玉溪(软)9条、红旗  渠(雪茄)6条、黄金叶(硬红旗渠)12条、黄金叶(黄金  眼)6条、芙蓉王(硬)3条、利群(新版)2条、黄金叶(硬 帝豪)1条。当事人存放在店内准备进行销售。2025年3月19 日因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延津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


查获,该批卷烟经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均为真 品卷烟。经询问当事人该批卷烟未售出, 无购进发票,购进 价格无法确认,经延津县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涉案烟草进行 专卖核价,该批卷烟价格合计877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8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 1份,证明2025年4月8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  件各1份

2.2025年4月8 日当事人签字确认《询问笔录》1份,证 明2025年4月8 日当事人签字确认《询问笔录》1份

3.2025年3月31日延津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材料共20 页,证明2025年3月31日延津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材料共 20页

2025年04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 告知书》(延市监罚告〔2025〕5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 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规 定“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 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 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中华人民 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 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 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 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当事 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卷烟违反了该规定,构成 了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的违法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 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 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  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 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 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初次违 法,产品均为正品,未实际销售,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 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 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 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 危害性较小的 ”规定,结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2023版)》正规的体育投注app:《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 施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办 案单位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 修正)》第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 卖法实施条例(2023 修订)》第五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罚款:1800 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 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津支行(地址:延津县建设 路与人民路交叉口西北角;延津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0000000000013256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 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 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延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 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延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4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