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建业水泥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5年3月25日提出的取水许可变更申请,本机关已于2025年3月25日受理。经审查,你(单位)提供申请材料完备,申请变更理由充分,符合取水许可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条件,本机关依据《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已取得的取水许可证作如下变更:准予你(单位)取水许可单位名称由延津县建业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变更为新乡市建业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宋广贤变更为宋大贤。
延津县水利局
2025年3月25日